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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褚朝西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朝西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褚朝西,吉林省舒兰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褚朝西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褚朝西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淑娟、代理检察员陆喜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褚朝西及其辩护人孙国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褚朝西从1980年12月至今,任吉林省舒兰市某某乡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2年5月,褚朝西因其经营的舒兰市某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村集体企业,为了骗取吉林市财政拨发的壮大集体经济专项扶持资金,通过伪造土地承包费收入及村领导班子假集资等虚假材料,骗取了壮大村集体经济专项资金25万元,用于其个人经营的舒兰市某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漂流艇等物品。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褚朝西常住人口查询,载明褚朝西的自然情况。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载明褚朝西无违法犯罪记录。3.抓捕经过,载明褚朝西系经传唤到案。4.舒兰市某某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情况说明,载明褚朝西自1980年至今任舒兰市某某乡某某村书记,兼任村主任。5.舒兰市人民法院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舒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原股东张某甲将公司转让给褚朝西,褚朝西给付转让金70万元。6.协议书之一,载明于2009年4月20日,原合伙人张某甲与褚朝北、褚朝西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甲退股,由褚朝西于2009年12月31日支付给张某甲转让金70万元。7.协议书之二,载明舒兰市某某乡某某村委会入股舒兰市某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8.协议书之二,载明某某乡某某村入股舒兰市某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事项。协议双方均由褚朝西独自签名。9.舒兰市某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档案,其中有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褚朝西,没有某某村入股分红的信息。10.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办案说明,载明2012年吉林市村级集体经济壮大发展专项资金没有省组织部相关部门统一印发的《申报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省级扶持资金申报表》,仅需由各村集体填报《吉林市村级集体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由县区组织部门核准后,报吉林市组织部审批,市组织部审批后将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扶持资金拨付到各县区组织部,再由县区组织部拨付到各乡镇经管站,最后由各经管站拨付给村集体扶持资金。11.吉林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载明舒兰市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其中包括舒兰市某某乡某某村。12.中共吉林省纪委等十六个单位联发吉组通字[2013]31号文件,载明关于印发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三个文件”的通知及实施意见。13.舒兰市某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档案,载明案发后,于2015年11月3日褚朝西受该公司委托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手续,2015年12月21日舒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通过。(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其是某某村的报账员。2012年4月份,褚朝西把三委班子成员召集到村部开会,说上面要给壮大集体经济资金25万元,但是村里没有集体经济,为得到这笔专项资金,褚朝西就提出做假配套资金手续,以褚朝西的山庄作为村入股,按照山庄的年收入的30%分红给某某村。25万元都用于褚朝西个人山庄,买了一些皮划艇和载货车,村里一分钱没收入。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是某某村监委会主任。主要负责监督三委班子日常工作。2012年4月份,褚朝西把三委班子成员召集到村部开会,说上面给壮大集体经济资金25万元,但是村里面得有同等数额的配套资金。某某村实际没有集体经济,为得到这笔专项资金,褚朝西就提出来做假配套资金手续,一是做了承包地年收入10万元,假合同是褚朝西做的;二是村委班子成员五人每人集资3万元,共集资15万元,实际都没有拿钱,以上一共做假配套资金25万元。争取到的资金投到褚朝西个人的山庄作为村入股,按照山庄的年收入的30%分红给某某村。开会是开了,但是内容都是褚朝西自己编的,然后其就在会议记录上面签字了。3.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内容同王某乙证言。4.证人鲁某某证言,证实:某某村与鲁某某的承包合同是假的,以承包费10万元入股山庄的事也是假的。(三)被告人褚朝西供述与辩解2012年春节的时候,其和吉林市领导聊天的时候知道有壮大村集体经济扶持款的事情,但某某村没有集体企业,只有个山庄还是其个人的,其就把个人山庄按照是村集体企业往上报了。按照规定,要求村集体经济必须年盈利在10万元以上,还要有村组织投入40万现金到企业,只有这样才符合上级要求的扶持标准。因为某某村没有这笔钱,所以就做了假的土地承包费10万元收入和假的村干部集资款15万元和其他的一些假票据,还有一些假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手续,手续完备后报给了上面,目的就是想骗取上面的壮大村集体经济25万专项资金。2012年上面拨给了某某村25万元壮大村集体经济专项资金,其把这25万元专项资金领出来后,都用于个人山庄购买漂流艇、载货汽车和一些救生衣了。二、2013年3月,被告人褚朝西经营的舒兰市某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征用舒兰市某某乡某某村集体土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其利用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伪造舒兰市某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付某某村土地补偿款22922元的交款收据,顺利地将用地审批通过,骗取吉林省舒兰市某某乡某某村集体应得的土地补偿款22922元,将此款打入舒兰市某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未入某某村集体账户。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书证刘某某关于吉林省舒兰市国土资源局《舒兰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补偿及安置意见》的说明、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挂牌出让地块土地取得成本及前期开发成本清算的情况说明》、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凭证、舒兰市国土资源局记账凭证、收据、舒兰市国土资源局记账凭证、舒兰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收据、2013年3月10日舒兰市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收据、舒兰市某某乡某某村土地征用及补偿的相关书证、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专用凭证、存款明细账;证人刘某某、王某甲、任某某证言;被告人褚朝西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三、2014年9月,被告人褚朝西为了骗取吉林省省级新型村级集体贷款贴息5万元,将其个人经营的舒兰市某旅游服务责任公司以村集体企业的名义,伪造虚假材料申请贴息款。2014年9月4日,舒兰市财政将财政贴息款打入舒兰市某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后又转入舒兰市某某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褚朝西以某某村名义从吉林省舒兰市某某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提取贴息现金,将此款用于偿付个人贷款利息。另查明,褚朝西历年为某某村支付清雪、修路、修村部门斗等公共支出费用计7.9848万元,褚朝西经系经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2014年9月30日舒兰市某某乡财政所记账凭证,载明曾暂存款财政贴息资金5万元。2.舒兰市某某乡财政所预算拨款凭证,载明2014年9月3日,舒兰市某某乡人民政府向舒兰市某某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拨付某某村贷款贴息5万元。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专用凭证,载明2014年9月3日舒兰市某某乡人民政府收取某某乡某某村2013年贷款贴息资金5万元。4.吉林省舒兰市财政局《关于拨付省级村集体经济项目借款贴息专项资金的通知》等文件,关于拨付省级村集体经济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通知;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支出签批表;财政直接支出日报表;关于申请省级村集体经济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报告,载明某某乡某某村申报新型村级集体贷款贴息项目,某某村获得5万元贴息贷款。5.关于印发《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2013年省级扶持计划》的通知,载明关于此项目的计划安排。6.舒兰市某某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记账凭证、收据及存款明细账,载明2014年9月4日褚朝西领取贴息5万元转入舒兰市某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7.舒兰市某某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记账凭证及贷款扣款凭证,载明2014年9月4日付褚朝西5.98万元。8.舒兰市某某乡某某村关于2013年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省级扶持资金贷款贴息5万元申报书,载明舒兰市某某乡某某村申报贴息款的情况。9.农商银行说明,载明褚朝西于2013年10月8日在该行贷款300万元,至2013年12月21日利息为4.81万元。10.某某乡人民政府证明、某某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证明,载明某某乡某某村集体财物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11.褚朝西在吉林舒兰农商银行借款合同及担保抵押合同,载明在该行贷款情况。12.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载明褚朝西是直接责任人。13.褚朝西出具的七页票据共12张、舒兰市某某乡农经站提供的七张未入账核销票据,证实褚朝西为某某村支出费用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自2010年6月任某某村监委会主任。2014年9月上级门给某某村壮大村集体经济5万元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其在2014年年末褚朝西让其签字时候才知道这个事情。关于这5万元贴息款褚朝西没有召开村班子会议研究过这个事情,褚朝西让其在上面签字就是为了履行一下程序,具体的事情其不知道。2.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褚朝西支付清雪费7000元,修路费3万元。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某某村村部门斗不是其修建的,不含在建某某村村部的工程里面。(三)被告人褚朝西供述与辩解2013年乡组织委员电话通知其说省委组织部有扶持新型村集体经济贷款贴息的政策,其就用其个人山庄以村集体企业申请贴息的名义报上去了。2014年9月4日其从经管站领取了5万元贴息款,按上报手续钱应该拨给某某村,但是当时上报的集体企业是虚假的,是其个人企业,钱拨到经管站之后,其就提现存到个人公司账上,然后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利息了。其为修村支部白钢门斗支付2万元,清雪支付2万元,修机耕路支付3万元,还有历年来村集体各项支出共计22848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褚朝西任舒兰市某某乡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会主任期间,为了得到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扶持资金及贴息补贴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做假的材料及票据,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褚朝西骗取某某村集体应得的土地补偿款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经查,褚朝西利用职务之便,在因其经营的舒兰市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村集体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时,利用开据假收据,骗取了土地补偿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应认定职务侵占行为,因犯罪数额未达到入罪数额标准,不应认定为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人关于贪污数额应减掉公共支出的观点,经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但是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故辩护人的观点,不予采纳;关于褚朝西已于2015年12月将其企业变更为由村集体入股的企业,经查,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决定立案侦查,褚朝西的这一行为属于事后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定罪,故辩护人的观点,不予采纳。褚朝西能够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褚朝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上缴国库。上诉人褚朝西上诉理由:1.其伪造的虚假材料并未上交,财政拨付某某村扶持资金是因为某某村是经济试点村;2.5万元贴息款是按照舒兰市农委要求上报,其没有造假;3.舒兰市某旅游服务责任公司不是其个人企业,是某某村入股的股份公司,将扶持款和贴息款投入公司不属于非法占有。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同褚朝西。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二审庭审期间所提交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褚朝西身为村支部书记,在协助国家机关发放专项扶持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关于上诉人褚朝西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褚朝西伪造材料并未上交,财政拨付某某村扶持资金是因为某某村是试点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身为某某村村支部书记,协助国家机关管理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便利将专项扶持资金投入到个人所有企业,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已构成贪污罪,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褚朝西及其辩护人提出5万元贷款贴息是按照舒兰市农委要求上报,其没有造假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相关文件及证人证言均证实5万元贷款贴息是为扶持村集体经济发放,褚朝西对此亦明知,其利用职务便利,以个人企业冒充村集体经济骗领国家贷款贴息,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褚朝西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舒兰市某旅游服务责任公司不是个人企业,是某某村入股的股份公司,将扶持款和贴息款投入公司不属于非法占有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王某甲、王某乙、于某某等人证言均证实了某某村系虚假出资,且某某村在案发后才成为企业股东,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玉坤代理审判员 陈迪& # xB;代理审判员 徐   建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