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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浙鑫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浙鑫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596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浙鑫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特色工业园区2号路209。法定代表人丁丰有,董事长。被执行人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发大道与西城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7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经济开发区二期[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435**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4)第1-123**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功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2596号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浙鑫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浙0782执259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查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经济开发区二期[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435**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4)第1-123**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7)浙0782执2596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