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1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448邵荣成与东台宏成铸造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荣成,东台宏成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邵荣成,男,1957年4月18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东台宏成铸造厂,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顾丿村*组。业主:殷成宏,男,1971年7月8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邵荣成因与被执行人东台宏成铸造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东台宏成铸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邵荣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计96800.29元及案件受理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4月15日给付执行款40000元,于2017年5月至8月每月15日前各履行10000元,于2017年9月15日前履行16800元,合计96800元,其他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首期款项4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款物交接单及撤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81执44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凯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