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终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淑英与被上诉人欧派橱柜绥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英,欧派橱柜绥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派橱柜绥中店。法定代表人:李富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颖.上诉人王淑英为与被上诉人欧派橱柜绥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1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令非自然人的当事人提交相关证照,致使当事人名称错误。根据当事人在二审时提交的营业执照可知,本案被告应该是绥中县绥中镇欧派厨柜商店,该商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谢学军。原审所列被告为欧派厨柜绥中店、法定代表人为李富民没有相关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1民初字26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刘亚伟审判员 牛广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燕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