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萍、周小芳与胡海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萍,胡海明,周小芳,万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萍,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海明,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小芳,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万青,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刘萍因与被上诉人胡海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刘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辰审 判 员 姚 跃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庆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