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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吴钦、王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钦,王猛,吴钦,王猛,吴钦,王猛,吴钦,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钦,男,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曾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2017年2月2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王猛,男,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曾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5日交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朱瑞亮,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钦、王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钦、被告人王猛及其辩护人朱瑞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钦伙同被告人王猛,在兴化市昭阳镇南亭路市人民政府北大门东边桥东一树边,将吸食剩余的0.3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刘某,得款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钦如实供实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钦、王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刘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证明本案其它事实的证据有: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钦、王猛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吴钦、王猛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吴钦、王猛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猛有自首情节,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决定对两名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中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锦程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