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陈某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陈某某,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2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负责人:刘国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江,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刘某,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陈正顺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起诉被告陈某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余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姣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使用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