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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1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案由由房屋租赁纠纷变更为排除妨害纠纷,一个案件审理不应该有两个案由,不同案由的法院管辖也有不同的法律条文规定。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XXX号XXX-XXX室,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个案件的案由是可以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做相应调整的,本案一审法院在管辖裁定中将立案时暂定的房屋租赁纠纷变更为排除妨害纠纷,并无不当。排除妨害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