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绥滨县国土资源局与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滨县国土资源局,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22民初88号原告:绥滨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健理,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绥滨县绥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李纪成,男,绥滨县太阳城B区开发项目经理。原告绥滨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绥滨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被告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绥滨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共同给付土地出让金5,386,658.81元、滞纳金53,866.59元,合计5,440,525.3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0年9月18日至2010年10月9日,绥滨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时,被告向原告提交了竞买申请和有关材料,取得了竞买资格。竞得土地,并在该地块承建了高层楼两栋,除缴纳部分费用之外,尚欠土地出让金5,386,658.81元。原告年年多次催缴,被告以所建楼房没有卖出去,无钱缴纳为由拖欠至今。被告不予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为,造成原告不能将出让金收入及时缴入国库,给国库资金周转带来困难。为了尽快收回土地出让金和应收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讼请求。被告宏兴公司辩称,我们欠缴土地出让金是事实,具体数额我们没有核实,政府原来答应免除此笔费用。土地滞纳金我们不应该缴纳,土地滞纳金没有缴纳不是我们的过错,另外我们已经缴纳10万元土地出让金没有扣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供绥滨县政府会议纪要复印件(2009年8月7日)一份,证明被告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承诺予以免除。上述证据原告对文件本身没有异议,但原告认为原告执行收支两条线,关于政府答应减免被告土地出让金应在以后的履行过程中予以处理。被告列举的证据虽然系政府承诺,但根据法律规定减免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应通过其他程序进行处理。因此,经合议庭审查,上述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宏兴公司绥滨县太阳城项目部,于2010年9月18日至2010年10月9日,通过原告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向原告提交了竞买申请和有关材料,取得了竞买资格。在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中,被告竞得地块国有土地,并在该地块承建了高层住宅楼二栋,实际占地面积9384平方米。按照单价521.80元平米,上浮10%计算收取。原告除当场缴纳部分费用及出让金10万元之外,尚欠土地出让金5,286,658.81元及滞纳金53,866.59元。本院认为,原告依法通过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通过竞买方式购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原、被告应遵循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将出让地块交付被告,且被告已经实际使用,被告理应按期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故原告要求被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2010年竞买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多年来,由于政府相关政策未得到落实,导致被告所欠土地出让金未得到解决,如再让被告负担滞纳金显失公平。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绥滨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5,286,658.8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83.68元,由原告负担1,077.07元。被告负担48,806.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克峰审 判 员 高庆芳人民陪审员 王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