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广州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钟金金居间合同纠纷2017民初109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钟金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1090号原告:广州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331440721J。法定代表人:谢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宁,该公司职员。被告:钟金金,住湖南省新邵县。原告广州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金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广州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广州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海萍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人民陪审员 高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