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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潘某、黄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某,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黄某,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州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322执221号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裁定划拨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象州支行象州营业所的存款3050元,足额实现申请人的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32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