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608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24岁,汉族,农民。被告:邢某,男,24岁,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