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彩红与何潋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红,何潋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2民初254号原告陈彩红,女,汉族,1983年5月17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仁,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潋潋,女,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陈彩红与被告何潋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同学关系,自2013年底起被告以经营生意为由向我借款,我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借款方式共借了170000元给被告,2015年1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给我收执,承诺所借款项170000元整定于2015年7月1日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能还款。故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止)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不作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陈彩红与被告何潋潋存在借款关系,因陈彩红未能清偿借款,经与原告进行结算,被告陈彩红于2015年1月1日出具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70000元及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1日的结算式《借条》给原告收执。因被告至今未能还款,原告经追索无果遂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潋潋提出向原告陈彩红借款,并出具载金额为17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收执,确认借款事实,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何潋潋借款后至今未还,原告请求其偿还借款17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由于《借条》未约定利息,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于年利率6%,故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2017年2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何潋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利息计算:以17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给原告陈彩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凯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海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