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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695万吉与刘苏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吉,刘苏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民初1695号原告:万吉,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告:刘苏萍,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原告万吉与被告刘苏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滕万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苏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位于太仓市沙溪镇××新村××室房屋归原告万吉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17日双方离婚,并协商确定坐落于太仓市沙溪镇××新村××室房屋归原告万吉所有。但被告刘苏萍至今不予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刘苏萍辩称:涉案房屋(沙溪镇××新村××室)确归原告万吉所有,原、被告已在离婚协议中予以确认,答辩人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坐落于沙溪镇××新村××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太房权证沙溪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太国用(××)第××号]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为共同共有。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17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沙溪镇××新村××室,此房属于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离婚后此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房屋贷款由男方偿还”。另,涉案房屋贷款已由原告万吉还清。以上事实,由原告万吉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婚姻登记信息、自愿离婚协议书、提前还款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6月17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原、被告在离婚时已明确坐落于沙溪镇××新村××室房屋归原告万吉所有,且被告刘苏萍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万吉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刘苏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沙溪镇北院新村424幢4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太房权证沙溪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太国用(××)第××号]归原告万吉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苏萍负担。该款原告万吉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刘苏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a10×××76。代理审判员  滕万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