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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建兴与方建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兴,方建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004号原告:陈建兴,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方建辉,男,汉族,住中山市。原告陈建兴诉被告方建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本院认为,民事诉讼需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陈建兴起诉被告方建辉身份不明、地址不明,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建兴的起诉。原告已缴纳案件受理费181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伟杨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