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建兴与方建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兴,方建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004号原告:陈建兴,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方建辉,男,汉族,住中山市。原告陈建兴诉被告方建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本院认为,民事诉讼需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陈建兴起诉被告方建辉身份不明、地址不明,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建兴的起诉。原告已缴纳案件受理费181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伟杨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