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3民初1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樊荣良与许天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荣良,许天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3民初1046号之一原告:樊荣良,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委托代理人:郭桂辉,隆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天福,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原告樊荣良与被告许天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樊荣良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荣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樊荣良负担。审 判 长 凌永良代理审判员 李常增人民陪审员 凌泽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昌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