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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3民初1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樊荣良与许天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荣良,许天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3民初1046号之一原告:樊荣良,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委托代理人:郭桂辉,隆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天福,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原告樊荣良与被告许天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樊荣良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荣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樊荣良负担。审 判 长  凌永良代理审判员  李常增人民陪审员  凌泽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昌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