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胡保俊与宴志兵、宴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保俊,宴志兵,宴晓波,范玲玲,李万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256号之一原告:胡保俊,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毛亚萍,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宴志兵,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宴晓波,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范玲玲,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李万珍,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保俊诉被告宴志兵、宴晓波、范玲玲、李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宁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