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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XX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511号罪犯XX辉,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中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XX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9日被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14年6月9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4年2月1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粤高法刑执字第64号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现刑期至2033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XX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兑现记功奖励6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XX辉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32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