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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7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威与吴刚、韩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威,吴刚,韩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7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赵威,男,汉族,1990年7月24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吴刚,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韩秀花,女,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本院在执行赵威与吴刚、韩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新2327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赵威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刚、韩秀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吴刚、韩秀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哨依塔审判员  蔡 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拉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