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万福、衡水春鑫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福,衡水春鑫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马金亮,晋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55号申请执行人万福,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后寨村人。现住阜城县开发区。被执行人衡水春鑫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北大街125号5栋。法定代表人:晋春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金亮,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晋春平,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春鑫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马金亮、晋春平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46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部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铁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