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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刚、高君、沈兰霞、辽宁名海重型锻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名海机械锻造有限公司,辽宁名海机械锻造有限公司,高君,张刚,沈兰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770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岩,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名海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李屯村。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宁名海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李屯村。法定代表人:沈兰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君,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健康里30号8-2-4,身份证号210882198003090624。被执行人:张刚,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石桥龙山里55号9-4,身份证号210112197803090217。被执行人:沈兰霞,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实验里16号31-38-1,身份证号21082119540914364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名海机械锻造有限公司、辽宁名海机械锻造有限公司、高君、张刚、沈兰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377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延新审判员  马 江审判员  赵公谈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