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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胡雷与曾剑文、司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雷,曾剑文,司徒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860号原告:胡雷,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曾剑文,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司徒军,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赣州银座银行宁都支行员工。。原告胡雷诉被告曾剑文、司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胡雷于2017年4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雷撤回对被告曾剑文、司徒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575元,由原告胡雷承担。审判员  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