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荣花与郑光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花,郑光亮,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李荣花,郑光亮,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1685号原告:李荣花,女,生于1954年8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武(系原告之子),男,生于1986年10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相公庄镇七郎院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男,生于1974年7月10日,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郑光亮,男,生于1989年1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绣水大街与唐王山路交汇处南100米路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荣花诉被告郑光亮、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荣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李荣花负担。审判员 刘长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桥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