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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858号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皇马工业园区一区。法定代表人:蔡镇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鹏,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62元,减半收取1931元,由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丽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耿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