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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潘某、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汉口江滩门市部,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保108号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汉口江滩门市部。被执行人曹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汉口江滩门市部、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汉口江滩门市部、曹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汉口江滩门市部、曹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