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潘某、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汉口江滩门市部,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保108号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汉口江滩门市部。被执行人曹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汉口江滩门市部、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汉口江滩门市部、曹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汉口江滩门市部、曹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