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鲁峰与大姚锦亿土特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鲁峰,大姚锦亿土特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518号原告:王鲁峰,男,198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大姚锦亿土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荔晴,该公司经理。原告王鲁峰与被告大姚锦亿土特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王鲁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希望另案处理双方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王鲁峰负担。审判员 张 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