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与吕备荒、魏会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吕备荒,魏会霞,孙亚明,吕军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6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孟州市支行),机构代码71561256-1,住所地孟州市武松路南段。诉讼代表人:顾国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军,系该行经理。被告:吕备荒,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魏会霞,女,汉族,1973年07月15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孙亚明,男,汉族,1988年10月07日出生,孟州市。被告:吕军委,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农行孟州市支行诉被告吕备荒、魏会霞、吕军委、孙亚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孟州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薛建军、被告吕军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备荒、魏会霞、孙亚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孟州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吕备荒、魏会霞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1日到2016年9月8日按年利率6.9%计算,从2016年9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35%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吕军委、孙亚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孙亚明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1020120150063373,合同金额人民币40000元,借款人为被告吕备荒,担保人为被告吕军委、孙亚明,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使用期限一年,于2016年9月7日到期。借款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将借款40000元转入被告吕备荒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吕备荒均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归还,目前被告仍欠原告贷款40000元及利息未还。担保人吕军委、孙亚明也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故诉至法院。被告吕军委辩称,借款担保属实,但无力偿还。被告吕备荒、魏会霞、孙亚明未在法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为:1、借款申请表一份;2、借款合同一份;3、借款凭证一份;4、贷款发放通知单一份。证明被告吕备荒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还,被告吕军委、孙亚明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事实。被告吕军委对原告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吕备荒、魏会霞、孙亚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及提出异议的权利,本院对于原告所举证据均予以采信。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吕备荒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被告吕备荒在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农行孟州市支行起诉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2日到2016年9月7日按年利率6.9%计算,从2016年9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35%计算),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时被告魏会霞与吕备荒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认定该债务系该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会霞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由于被告吕军委、孙亚明在原告与被告吕备荒所签的借款合同中明确承诺为被告吕备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该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吕备荒、魏会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2日到2016年9月7日按年利率6.9%计算,从2016年9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35%计算)。被告吕军委、孙亚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吕军委、孙亚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备荒、魏会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为405元,由被告吕备荒、魏会霞、孙亚明、吕军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来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