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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周少晶与建创能鑫(天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晶,建创能鑫(天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907号原告:周少晶,女,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桐川,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创能鑫(天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02。法定代表人:赵论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50号(壮安大厦)第五层507室。法定代表人:周华治。原告周少晶与被告建创能鑫(天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少晶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创能鑫(天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少晶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全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