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东方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旅行社总社(青岛)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50号原告:东方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赏,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晓岗,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丽,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菲菲,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东方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青岛)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方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青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15元,减半收取7857.50元,由原告东方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颖颖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代理审判员 于 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锐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