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丰法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某、黄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丰法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黄某。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周某申请黄某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黄某应支付申请人周某案款304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信丰法执字第7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园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