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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卢伟星与汪康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伟星,汪康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984号原告:卢伟星,男,汉族,19743年12月25日,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汪康宁,男,汉族,1994年1月8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亳州中心支公司。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吕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伟星诉被告汪康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伟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伟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伟星负担。审判员  吕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