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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853号原告:栾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栾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某某在(2017)陕0424民初853号张某与其离婚纠纷一案调解离婚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栾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海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亚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