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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缪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住本市钟楼区。2004年11月17日因提供赌具和场所被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9月24日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4年3月1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9月17日因吸毒被罚款五百元,后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月2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2015年2月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8月2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2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后于2017年3月11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9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3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0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缪俊于2017年2月20日下午,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钟楼区北新巷小区17幢附近,向吸毒人员任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得款人民币250元。被告人缪俊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缪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任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俊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缪俊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被告人缪俊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俊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缪俊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蕙书 记 员 叶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