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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迟国利与被执行人赵春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国利,赵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迟国利,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赵春红,女,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迟国利与被执行人赵春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密民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书,赵春红给付迟国利10400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赵春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迟国利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迟国利以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25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