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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德礼与乔学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礼,乔学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010号原告:张德礼,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花,女,195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乔学光,男,出生年月不详,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礼诉被告乔学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礼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