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圣亮、杭州装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圣亮,杭州装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苏议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郑圣亮,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杭州装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源街1158-1号文创大厦二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MA27WA359。法定代表人:苏议安。被执行人:苏议安,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杭州装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苏议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议安的银行存款21864.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装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苏议安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