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4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浙江罗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爱美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罗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爱美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3162号原告:浙江罗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07428175A。法定代表人:许卫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哲军,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爱美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兴海北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99396219F。法定代表人:吴贤士,执行董事。原告浙江罗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爱美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罗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计1244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314元,由原告浙江罗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利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洁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