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无锡第五机床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第五机床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催1号申请人:无锡第五机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镇墙裕村。法定代表人:王纪国,董事长。申请人无锡第五机床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无锡第五机床电器有限公司灭失的由出票人台州市黄岩聚丰机车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北门支行办理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1月30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收款人为台州智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10200052/24739524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第五机床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无锡第五机床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 鸿审 判 员 牟宇立审 判 员 苏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解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