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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6执恢6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范孝忠、吴洪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孝忠,吴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26执恢66���之五申请执行人范孝忠,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吴洪春,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平邑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范孝忠与被执行人吴洪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洪春的存款19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