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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4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骆明芳、骆静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明芳,骆静忠,骆毓芳,陈谦龙,郭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560号申请执行人:骆明芳,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骆静忠,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骆毓芳,女,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陈谦龙,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郭明杰,男,回族,1987年9月9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明芳与被执行人骆静忠、骆毓芳、陈谦龙、郭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泽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