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均科与谢晓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均科,谢晓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640号原告:马均科,男,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住凤翔县。被告:谢晓航,男,生于1987年5月24日,汉族,住凤翔县。原告马均科与被告谢晓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马均科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均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