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6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6286邱祥奎与王为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为刚,邱祥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6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为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祥奎。上诉人王为刚因与被上诉人邱祥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为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为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为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由上诉人王为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 杰审判员 陈 颖审判员 崔金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