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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春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4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春桥,男,1987年4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春桥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杨春桥在沙坪坝区大学城某轻轨站附近的停车场,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珠峰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1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春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罚金。被告人杨春桥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春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春桥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瑞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