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323、8282-8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企业家》杂志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17民初830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企业家》杂志社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323、8282-8313号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李琦,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企业家》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何振红。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企业家》杂志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共计33宗,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825元(每案25元),由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赵 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徒丹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