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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7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7196淮安金基实业有限公司与霍丽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金基实业有限公司,霍丽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7196号原告:淮安金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588号。法定代表人:蔡桂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育恒,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丽丽,女,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剑,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安金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霍丽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淮安金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金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金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环亮审 判 员  胡亮亮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