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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秀芝与李广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芝,李广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芝,女,1936年3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李广芝,女,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天洋华府小区3栋1-3层10号商服。主要负责人:宋东胜,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芝与被执行人李广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754元、交通费60元、伙食补助费12215.03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并承担执行费27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