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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01行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俞学明与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学明,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7101行初490号原告俞学明,男,汉族,1939年7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俞健伟(原告儿子),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李震。委托代理人汤新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学明不服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原告俞学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俞学明负担。审 判 长  童娅琼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人民陪审员  祁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蕾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