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4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1897号原告:信某某,男。被告:杨某某,男。原告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轶军独任审,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某某诉称:被告杨某某欠原告信某某玉米款116300元,要求被告杨某某立即给付,并承担欠款本息。被告杨某某辩称,欠原告信某某玉米款116300元属实,同意给付。诉讼中,原告信某某提供书面欠据一份证据。欲证明被告杨某某欠款事实。诉讼中,被告杨某某未提供证据。经对上列证据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已明确承认原告信某某主张的欠款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经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原告信某某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被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在原告信某某收购玉米,欠玉米116300元,经原告信某某索要,被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出具了欠款116300元书面欠据一份。因被告杨某某至今未给付欠款,致原告信某某诉致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杨某某在原告信某某处购买玉米后,应履行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被告杨某某拒不支付价款属违约行为,故应履行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同时应承担支付欠款利息的违约责任,欠款利息应自被告杨某某出具欠据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信某某玉米款116300元,并承担欠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116300元,年利率6%,计息期间: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被告杨某某偿清全部欠款之日止);如被告杨某某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1313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敬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