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金林与杨海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林,杨海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3民初361号原告:徐金林,男,1994年12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无业,家住贵定县宝山街道。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兴敏,贵州俊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燕,女,1983年4月6日生,回族,贵州省贵定县人,无业,住贵定县金南街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斗篷山路***号水岸绿洲***栋*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988080917。负责人:宋文英,该公司总经理。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忠,该公司员工。原告徐金林诉被告杨海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徐金林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已经协商解决,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原告徐金林承担341元,被告杨海燕承担340元。审判员 喻正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佘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