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嘉通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车出未来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鲁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嘉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车出未来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鲁国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4328号原告:广州市嘉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金泰路183号401房。法定代表人:郑祖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贤沛,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车出未来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扁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华东路6号冠天楼103、104、105、119、120商铺。法定代表人:苏德财。被告:鲁国荣,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州市嘉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车出未来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鲁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嘉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贤沛,被告鲁国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车出未来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嘉通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5月份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嘉实多车辆润滑油品销售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供货,被告向原告以记账方式向原告赊购嘉实多机油,结算方式为:每月的25号前结算上月被告收货进仓的嘉实多品牌系列产品的所有货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两被告要求供物给两被告,对账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两被告共同确认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916元至今未付,两被告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己构成违约。因此,两被告依法应付清贷款5916元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经原告三番五次追讨无果,现请求法院判令:l、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59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违约金从2016年8月26日起计至付清全部欠款日止,违约金以每日万分之五计);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车出未来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无答辩。被告鲁国荣辩称,我于2016年5月已离开公司,6月已将在公司的股份转给苏德财,合同里的签字也不是我的签字,对采购事宜也并不清楚。原告应向公司的负责人追讨欠款,不应该由我来承担责任。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5月,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车出未来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出未来汽车美容公司)签订《嘉实多车辆润滑油品销售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车出未来汽车美容公司销售嘉实多品牌系列产品,合同期从2016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每月的5号前为双方的对账日,每月的25号前结算上月货款。2016年7月16日,被告车出未来汽车美容公司向原告购入嘉实多机油2箱,共计货款3678元。同年7月20日,被告车出未来汽车美容公司又向原告购入嘉实多机油2箱,共计货款2238元。其后,被告车出未来汽车美容公司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确认拖欠原告两笔货款共计5916元。因被告车出未来汽车美容公司至今未付前述货款,原告诉至本院。另查,被告车出未来汽车美容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8月5日成立,被告鲁国荣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被告车出未来汽车美容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被告鲁国荣变更为案外人苏德财。上述事实,有销售协议书、欠条、对账单、出库单、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销售协议书、欠条、对账单、出库单等证据证实,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债权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车出未来汽车美容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因双方约定每月的25号前结算上月货款,涉案债务均产生于2016年7月,本应在2016年8月25日前结算,但被告车出未来汽车美容公司至今未付,因此原告要求从2016年8月26日起计算违约金合理,本院予以准许,违约金标准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标准(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被告鲁国荣否认在涉案销售协议书上签字,但即使签字的是被告鲁国荣本人,其也只是作为被告车出未来汽车美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约,并非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因此其个人并不是本案权利义务的承责主体,原告要求被告鲁国荣承担还款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车出未来汽车美容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车出未来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嘉通贸易有限公司清偿货款5916元及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916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标准(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至上述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嘉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车出未来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广州市嘉通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车出未来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时直接向原告广州市嘉通贸易有限公司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异书记员 黄文敏 微信公众号“”